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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穩僱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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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
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運用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申請資格
(一)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或私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勞工: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失業勞工。
申請時間
(一) 112年6月30日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媒合並上工加保,逾期加保者,不予發給。
(二)1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申請期程
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給付標準
對象
雇主-僱用獎助
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標準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期程
滿2個月
15,000元
7,500元
10,000元
5,000元
滿4個月
15,000元
7,500元
10,000元
5,000元
最高金額
30,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紙本申請應備文件
(一)雇主:(以下文件均需蓋公司大小章)
1.申請書及領據。
2.僱用名冊及薪資印領清冊。
3.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受僱者之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及出勤紀錄影本。
5.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6.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二)勞工:(以下文件均需簽名或蓋章)
1.申請書及領據。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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