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穩僱用計畫

申辦網址為站外連結:
台灣就業通
https://special.taiwanjobs.gov.tw/internet/2021/hirepayNew/index.html

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運用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一)112年6月30日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媒合並上工加保,逾期加保者,不予發給。
(二)1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一)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或私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勞工: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失業勞工。

對象 雇主-僱用獎助 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標準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期程 滿2個月 15,000元 7,500元 10,000元 5,000元
滿4個月 15,000元 7,500元 10,000元 5,000元
最高金額 30,000元 15,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電話:02-23085230轉204
傳真:02-2308502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一)雇主:
1.申請書及領據。
2.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受僱者之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及出勤紀錄影本。
4.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二)勞工:
1.申請書及領據。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1.一個月以30日計。
2.僱用/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其末月受僱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3.獎助雇主僱用人數,以其投保就業保險及僅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獎助三人。
4.全時工作者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部分工時工作者110年每月薪資不低於12,800元、111年每月薪資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八十小時後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