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

1、設籍本市且領有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2、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符合補助資格。
3、申請本補助須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診斷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組成之評估團隊(如有必要時加上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評估。
4、申請補助項目須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補助者,且終身補助1次為限,惟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時將不再受理申請。
5、每人每2年度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例如104年申請1項,則105年可申請3項,106年可申請1項。
6、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或術後未能依復健切結書履行術後聽語復健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