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臨櫃申請:市民可以在上班日的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0分止(中午不休息)親洽本府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辦理,隨到隨辦。 2.網路申請:若無法至本府市政大樓臨櫃申辦,可使用本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https://zone.udd.gov.taipei/),利用網路申辦服務,免出門即可在家申請。
一、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訂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2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1份土地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贈與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二、先向本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再到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繳清稅款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贈與登記。如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者須繳清欠稅款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手續。 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三)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2聯(黏貼於副本上)及贈與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四)受贈人與贈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五)贈與人的印鑑證明(贈與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一、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應檢附抵押權人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抵押權拋棄書、抵押權利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但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且已將委託書及印鑑證明送地政事務所核備者,免附印鑑證明。二、因權利混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者免附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三、抵押權塗銷登記可由原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人、義務人、債務人或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檢附上列相關文件單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