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變更

1.申請書。
2.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如下:
(1)申請改姓應備證明文件:
A、被認領、撤銷認領(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B、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C、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D、音譯過長。
E、其他依法改姓(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註: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申請改名應備證明文件:
A、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E、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F、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註: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申請更改姓名應備證明文件: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B、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服務機關證明書)。
註、上開(1)~(3) 證明文件皆須正本。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4.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能會同申請時,須附他方之同意書。
5.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6.姓名變更已領有身分證者、相關家屬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而須隨同變更父母或配偶姓名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臨櫃親自申辦(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 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 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 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任一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改名當事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2.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姓名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3.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即至112年1月28日止)完成戶籍登記。
4.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5.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