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急難救助

3個月內工作受疫情影響以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本市市民
3,000元。
1、 失業證明、停工證明、無支薪證明、薪資單、領薪證明、勞保投保紀錄、防疫照顧相關證明文件等。如無投保勞保者,可檢具雇主開立之失業、暫停營業等證明文件;自營者提供批貨減少相關證明文件;零工派工通知等紀錄。
2、 個人財稅資料(如申請人自行提供,不需承辦單位查調,審查較為迅速。)

1.本補助為臺北市民急難救助金,如您於最近2個月內已有急難救助申辦紀錄,不得重複申請。另區公所及社福中心請擇一管道申請。
2.申請本救助金,將同意並授權審查人員查調本人最近一年度財稅、戶籍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