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為居家檢疫/隔離者本人,且須設籍於臺北市,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持居留證者不符本補助申請資格,請勿進件。
二、設籍於臺北市之居家檢疫/隔離者須於檢疫隔離、自主防疫期間 自費住臺北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指定之檢疫所(安心檢疫所-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或居家檢疫/隔離者須於住家檢疫隔離、自主防疫期間,其同住親友自費入住臺北市合法旅館民宿;臺北市民在檢疫/隔離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提出申請。
三、補助方式為符合前兩項條件者,111年3月7日前開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按日核發500元,至多補助7,000元。若實際入住總金額低於7,000元者,以實際入住金額核給。於111年3月7日(含)後開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按日核發500元,至多補助5,000元。若實際入住總金額低於5,000元者,以實際入住金額核給。於111年5月9日(含)後開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按日核發500元,至多補助3,500元。若實際入住總金額低於3,500元者,以實際入住金額核給。於111年6月15日(含)後開始檢疫者,以入住防疫旅館天數按日核發500元,如3天檢疫期滿,後4天自主防疫期間入住防疫旅館亦予補助,至多補助3,500元。若實際入住總金額低於3,500元者,以實際入住金額核給。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1次為限。
四、本補助實施至111年8月31日止。
五、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本要點規定;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隱匿、虛偽、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本要點規定,繳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