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費:貨車或遊覽車租用,原則貨車以趟次及噸量計算、遊覽車以日計算,覈實核銷,核銷時每部車均須檢附照片證明。
1、臺北市、新北市不得逾新臺幣(下同)9,000元。
2、苗栗以北(含苗栗)不得逾12,000元。
3、臺中以北(含臺中)不得逾14,000元。
4、嘉義以北(含嘉義)不得逾16,000元。
5、臺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不得逾26,000元(兩天一夜)。
(二)人事費:
1、每人每天不得逾2,000元:每天工作時數不得低於8小時。
2、每人半天不得逾1,000元:半天工作時數不得低於4小時。
(三)表演費:
1、各類民俗陣頭、八音、國樂、武術、戲劇等表演團體,每團不得逾40,000元;若以團員分別計領方式支領表演費,則每人每天不得逾2,000元。
2、本會輔導之客家社團,所屬客語教育中心班隊及社區協會等,山歌班或其他歌謠表演團隊,每班不得逾5,000元。
3、演出成績優異、具專業素養及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之專業表演團體或個人,不限表演類別,經本會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受前2項限制。
4、以上表演團體需於申請時檢附背景及歷年演出介紹,並註明團隊人數及特色等資料,以供審查。
(四)住宿費:每人每晚不得逾1,600元。1,600元以下覈實核銷。
(五)供品費:覈實核銷。
(六)材料費:覈實核銷。
(七)行政雜支:如保險費等,覈實核銷(不得逾核定補助總額的15%)。
(八)服裝租借:覈實核銷。
(九)茶水:覈實核銷,每人每天不得逾30元。
(十)膳食費:覈實核銷,早餐每人每天不得逾50元;中餐、晚餐每人每天各餐不得逾100元。
(十一)依計畫書之經費明細表由本會審核決定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