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區政)

非受理期間 (受理時間2021/02/17至2021/02/26)

本申請案件由收托機構(含居家托育服務人員)送件申請。
1.法令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補助要點規定。
2.申請對象:(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父母一方 (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就托於托嬰中心、托育家園、居家式托育人員(保母、公、私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由收托機構檢附應備文件送至收托機構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3.一般相關證明文件「如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申請人及配偶及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尚在期限內之核定函影本)、在學或兵役證明、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居住證明(例如可證明居住本市之水電費、電話費帳單或租賃契約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失業證明等」。
4.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應加入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書或行政院勞委會相關托育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達八十小時以上者、托育相關契約書
5.辦理程序: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構彙整相關申請文件後函送在地區公所審理。
6.各區公所於受理就托機構函送之申請表件後,依本計畫規定逐項審查申請資格、文件及初核補助金額,並於初核後,連同核定清冊及申請表件函報本會。
7.各區公所之初審結果除逕送本會並應副知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或保母,另由本會統一函知各申請人、保母、就托機構及本市教育局審定結果,並於該學期末核定並寄予申請人該學期新獲准名單核定函。
8.非設籍臺北市之人民,因市政資料庫無法查詢戶籍資料,申請時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9.有關本會受理中央原民會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簡稱托教補助),因與本市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基於擇優、擇一申請原則,故每學期待審核完托育補助,再行審理托教補助;托教補助處理期限為每學年第一學期於11月20日至12月8日,第二學期於5月20日至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