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1.申請人資格:
(1)第一類: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保存團體。
(2)第二類:其他個人及團體:被維護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保存團體、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 第一類:身分證、立案登記、公告、列冊通知函等證明影本。
  第二類:如係合作執行,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文件影本。
(3)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4)申請企劃書。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以上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15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pay.taipei行動支付□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90日
2.網路申辦:90日□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 無

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3541
傳真:02-27252676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1.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
2.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