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核發津貼)

1.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薪資證明。
3.勞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
5.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金流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通案性):32日
2.網路申辦:無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電話:02-23085230轉213
傳真:02-23085502
地址: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本要點定義失業勞工及雇主為:
1.勞工:
(1)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者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
(2)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3)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時,不適用本要點。
2.雇主:
(1)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2)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3)薪資達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3.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實際送件日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