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單位終止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
3.個案名冊正本。
4.工作教練輔導費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紀錄。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及公司及個案簽名或蓋章之薪資明細表影本。
6.請領本計畫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第十二點第八款規定期限內,向執行單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執行單位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8.提早中止見習者,須檢附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中止聲明書。
9.申請辦理核銷函。
10.核銷資料檢核表。
11.身分認定資料,包括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金流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便利商店代收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通案性):10日
2.網路申辦:10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求職服務課
電話:02-23085230轉104
傳真:02-23085329
地址: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