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創業計畫書。
3.金融機構同意創業貸款通知書影本。
4.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5.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6.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7.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8.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9.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但新創業者得於核定補貼利息之函到之日起3個月內補齊。
10.承諾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切結書。
11.二度就業婦女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應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
12.家庭暴力被害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2)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13.更生受保護人應檢附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