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

※本件為新設、展延、內容變更申請。
1.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之掃描檔案過大(超過30M)者,請以紙本送件。
2.申請案件屬應提出申請後7日內繳交審查費而未繳交者,本局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