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入館進行攝錄影採訪申請前,請考量下列事項,如無法遵循需酌請研議另詢場館:
1.本館為紀念性建築,拍攝過程請勿使用會損害建築本體之攝影器材,並請務必遵循館務
人員導引,如有損害建築、建築設施等行為,依法辦理。
2.考量館內陳展圖文之智慧財產,拍攝時不得複製展示內容,取景請以空間拍攝為主。
3.如拍攝內容有侵權情事,請自行負責。
4.如拍攝目的或工作行為與申請事項內容不符,館務人員得終止並取消該項作業進行。
5.星期例假日因參觀人數眾多,為免影響民眾參觀,怒不接受申請;拍攝相關作業請於兩
個小時內結束,以避免影響館內參觀民眾。
6. 研究單位個人之研究成果報告或媒體之節目刊物,需於完成後提供乙份,予本館備存查
考(包含出版品、書面資料、照片、幻燈片、錄影、CD等),且同意本館使用本次拍攝作
品或於展場中播放本次拍攝之作品。
二. 入館攝、錄影採訪申請需檢附
1.申請書、入館進行攝錄影說明(計畫書或腳本;說明拍攝緣由及目的),申請單位簡介。
2.入館拍攝之詳細性質、時間或現場相關事宜,請先予本館承辦人聯絡,以利館務運作及
拍攝進行。
3.申請資料請至少於拍攝前三天傳真至本館並確認收件完成,臨時申請不予受理。
三.聯絡方式:
電話:(02)2389-7228轉分機22 李小姐,傳真:(02)238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