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設立登記及變動(負責人、信徒、章程)登記

*申請寺廟登記應備表件:第1-14項。
*申請選任負責人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6-18項。
*申請組織章程訂定或修訂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9-21項。
*申請信徒異動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22-25項。

1.申請書(函)正本1份
2.寺廟登記申請表正本1份
3.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正本、願任同意書正本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各4份
5.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正本各4份
6.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正本各4份
7.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4份
8.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1份
9.不動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
10.動產存款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11.寺廟沿革正本1份
12.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1份(彩色影印)
13.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 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註明○○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2) 土地屬市有土地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3) 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14.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正本1份。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15.依章程所定有權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含簽到表)3份
16.經區公所備查之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17.經區公所備查之信徒(執事)名冊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18.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份
19.新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正本3份(新訂者免附)
20.經區公所備查之原組織章程影本3份(新訂者免附)
21.新訂或修訂後組織章程正本3份
22.經區公所備查之原信徒(執事)名冊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23.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及信徒(執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信徒除名或死亡證明文件3份
24.異動信徒(執事)名冊正本3份
25.異動後信徒(執事)名冊正本3份

網路預約限本市市民,申請人仍需臨櫃繳驗相關證件至區公所方能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