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1、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補助者。
(3)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等項目。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耗材補助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4)其他:詳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2、補助標準: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2)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助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