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登記

1.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1份。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3.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能會同申請時,須附他方之同意書。
4.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委託書。
7.當事人已領有身分證者、相關家屬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而須隨同變更父母或配偶姓名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8.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依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2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原住民身分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2.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即至112年1月28日止)完成戶籍登記。
3.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4.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5.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