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製人(技術人員):
(1)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是指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最終驗放或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2.製造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監製人為藥師者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 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