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名稱定義
(1)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如病理中心、捐血中心、捐血站)等。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2.開業執照規費
(1)診所及醫事機構:新臺幣1,000元。
(2)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3)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5.單一窗口跨區遷址(同時開、歇業)登記
申辦條件:未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開、歇業區之行政區之稽查股均可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該執業處所應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若設調劑處所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7.面積未達500㎡之診所及醫事機構,如有會勘之需要則辦理天數為21日。
8.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