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機構開業及遷址登記

1.診所及醫事機構: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3)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備註3、4)
(4)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
(5)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6)登記診療科別者,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並檢附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中、牙醫請檢附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證明影本1份)
(7)醫療(事)機構之設施及設備請依設置標準檢附醫事人員名冊
(8)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9)承接診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病歷轉讓證明文書
2.醫院(除上列應附項目外,尚須檢附以下證明):
(1)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影本1份
(2)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1份
(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證明影本1份
(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證明影本1份
(5)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醫院為醫療法人設立者須檢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
■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
□郵政劃撥■超商繳費
□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
□其他

1.一般申請(非網路):
(1)診所及醫事機構:6日
(2)醫院及500㎡以上之診所:21日(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1)診所及醫事機構:6日
(2)醫院及500㎡以上之診所:21日(含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勘查10日)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電話:1999(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106、7100
傳真:02-27208779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1樓
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受理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辦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6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75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0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6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71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1.項目名稱定義
(1)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如病理中心、捐血中心、捐血站)等。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2.開業執照規費
(1)診所及醫事機構:新臺幣1,000元。
(2)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3)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5.單一窗口跨區遷址(同時開、歇業)登記
申辦條件:未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開、歇業區之行政區之稽查股均可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該執業處所應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若設調劑處所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7.面積未達500㎡之診所及醫事機構,如有會勘之需要則辦理天數為21日。
8.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