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核發完成證明

1.生技新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書。
2.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各3份;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各3份。
3.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3份。
4.足資證明完成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之證明資料、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3份。
5.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清單6份、配置圖3份及購置該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3份;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6.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3份;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3份。
7.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3份。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5日
2.網路申辦:15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採書面審查):47日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電話:02-27208889轉6584
傳真:02-27588790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西北區

1.本案配合經濟部發布之「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辦理。
2.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未能檢具應備證件第4項者,將依據「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第2項,移請經濟部循該法第2條第2項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專案會議提供諮詢意見,處理時限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