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證明文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5)於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ㄧ)。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檢附醫師轉介單。
(8)於外縣市機構接受服務者,除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外,應檢附經該縣市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2.改列、申復或複查:依實際狀況提供異動相關資料(診斷證明書、財稅資料、薪資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