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已取得本局公告認可之創業加速器、育成中心所提供之進駐或培訓資格,或經其他認證、競賽、篩選等方式獲得參與創業活動或競賽之機會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出席審查會議之委員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無須到場簡報。
2.應備證件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光碟或隨身碟等形式檢送,其中申請書、團隊營運計畫書、團隊出國計畫書及經費支出明細表(申請用)電子檔須採開放文件格式(*.odt)或word(*.doc或*.docx)格式繳交;申請應備證件如為影本,則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3.團隊營運計畫書及團隊出國計畫書內文採中文撰寫,標楷體12號字、單行間距;各項標題採標楷體12號字加粗;總頁數各以6頁為限。
4.申請應備證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並依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