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判定

1.初次鑑定者: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2.重新鑑定者:
(1)申請書
(2)原有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3)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5)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2張。
(6)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另需檢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3.申請到宅鑑定者: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4)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註明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4.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
(1)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申請人之前次(或當次)需求評估結果(無則免附)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須檢附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請(非網路):
(1)一般流程(鑑定與需求評估分開辦理者):29日
(2)併同流程(鑑定與需求評估一起於醫院辦理者):15日
(3)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17日
(4)毋須進行福利轉介者:8日
2.網路申辦:需求評估異議複評及需求變更者:17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本案件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經衛生局行政審查後,核轉鑑定報告予本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辦理。
2.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電話:02-25112895
傳真:02-25112196
地址:1044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1.民眾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複檢(逾期者不予受理),以1次為限,並負擔40%鑑定費;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還。
2.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
3.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自行申請變更,應向本局申請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