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至其他相關規定,比照申請中文戶籍謄本辦理。(海基會電話:02-2533-5995)。
3.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4.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請以中華民國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並請攜帶護照(或護照影本)辦理,若無護照者,以漢語拼音填寫(姓名不屬於本件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如填寫之英文姓名錯誤,請重新申請)。
5.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狀況資料;若需其他特殊記事,請於申請書詳填。
6.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